我省投資項目可以容缺審批
目前適用41項審批事項
日前,我省出臺《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的辦理要求及程序、初審意見效力及應用、組織實施等進行明確,目前適用41項審批事項。
《辦法》明確,在項目單位未取得前置審批要件的情況下,只要前置審批要件有明確的初審意見,審批部門應當予以認可并受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收件和辦理,同時制定發布統一的承諾書格式和分事項格式化的初審意見,最大程度減少審批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容缺審批可能會對審批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審批部門應當出具明確的初審意見。項目單位可以憑初審意見,開展部門前期工作專題報告文本編制及招標相關前期工作。
據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該辦理模式既可提升審批部門辦理效能,又將極大減少項目單位的辦事成本。對于項目建設單位而言,大量節約前期工作時間,有利于促進項目建設開工速度加快。對審批部門而言,審批方式由原先的重事前審查變為重事中事后監管,改變了重審批、輕監管的審批模式,形成了寬進嚴管,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新管理模式。下一步,我省將及時公布各項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政策咨詢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指導各地、各部門做好各項審批工作。
相關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