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軍區關于印發《江西省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辦法(暫行)》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 |
標??? ???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軍區關于印發《江西省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辦法(暫行)》的通知 |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軍區關于印發《江西省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軍分區(警備區),省軍區機關各局(辦、委):
現將《江西省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軍區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加強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眾支持參與基干民兵工作的榮譽感、獲得感,激勵民兵自覺扛起新時代使命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撫恤優待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干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按照“責權一致、匹配貢獻,體現尊崇、注重激勵,精神為主、物質為輔,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機構在相關場所、站點、窗口設置“江西省基干民兵優先”標識,辦理下列事項時對基干民兵予以優先:
(一)在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業務;
(二)在公路客運站、船運碼頭購票;
(三)在金融機構各類服務網點辦理開銷戶、存取款、轉賬匯款等業務;
(四)在定點醫療機構掛號、檢查、繳費、取藥、住院等。
第五條 鼓勵有關單位、機構為基干民兵提供下列優惠待遇:
(一)金融機構各類服務網點提供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商業銀行減免跨銀行轉賬手續費,并提供理財產品等專屬金融服務等優惠待遇;
(二)各類燃油銷售企業提供加油折扣等優惠待遇;
(三)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西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上述三家公司下屬分公司提供專屬優惠套餐、充值贈送話費流量、優惠辦理寬帶等優惠待遇;
(四)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展覽館、名勝古跡等場所提供門票優惠;
(五)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提供票價優惠。
第六條 基干民兵享受下列權益優待: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定期走訪慰問家庭困難的基干民兵;
(二)各地各部門對參加重大演訓活動、非戰爭軍事行動和群眾性練兵比武競賽中表現優異的基干民兵,在其個人年度績效考評中予以加分;
(三)參加戰備勤務、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維穩制亂、安保警戒、處置公共衛生事件等多樣化軍事任務表現突出,并且受到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通報表揚的基干民兵,其本人或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批準入伍;
(四)各地各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等活動時優先聘請優秀基干民兵擔任編外輔導員、講解員等。
第七條 基干民兵參加戰備勤務、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搶險救災、維穩制亂、安保警戒、處置公共衛生事件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民兵屬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視同正常出勤,不得因此解除其勞動或聘用關系,并按照規定落實其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組織活動的軍事機關應當為基干民兵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基干民兵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救助。
第九條 基干民兵因參戰以及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執行軍事勤務出現傷亡,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撫恤優待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十條 軍地有關部門積極維護編組基干民兵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單位合法權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編兵企業積極參與軍民融合發展;編兵單位開展國防教育、軍事技能訓練等活動時,各級軍事機關要積極協調提供教學資源、訓練場地等保障便利。
第十一條 軍地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廣泛開展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單位和爭當民兵工作優秀個人活動,對被評先的單位和個人典型,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宣傳。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詆毀、貶損民兵榮譽,以及故意毀損民兵服裝標識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整改,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軍地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加強民兵政策、新時代民兵建設成就等宣傳,將民兵地位作用、政策法規、建設運用等知識納入全民國防教育內容。
第十三條 軍地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修史纂志和軍事歷史展陳建設,將民兵紅色史料和榮譽事跡納入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 對使用、冒充基干民兵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員,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民兵優待、撫恤和權益保障工作的監督,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軍區戰備建設局商相關部門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