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14500815/2024-84057 發文機關: 省政府辦公廳 文??????號: 贛府廳字〔2024〕35號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組配分類: 政策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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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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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2020年3月16日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贛府廳字〔2020〕19號)同時廢止。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工作職責

        2.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省級應急響應

        5.1 四級響應

        5.2 三級響應

        5.3 二級響應

        5.4 一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8.4 參照情形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江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自然災害應對防、抗、救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工作職責

        2.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配合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防御和救助相關工作。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和分管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林業的副省長擔任。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全省防災減災救災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災害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法規規章體系建設和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統籌組織指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解決防災減災救災重大問題,統籌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負責:

        (1)貫徹落實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和省委、省政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

        (2)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和各地區貫徹落實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部署安排的防災減災救災各項工作;

        (3)組織開展災情會商,綜合分析研判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形勢,收集、匯總、評估、核定災情,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4)指導協調自然災害救助救援,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損失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專家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參與對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對全省自然災害的應急響應、災情評估、救助和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對全省減災救災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立項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進行評審和評估;開展防災減災救災領域重點課題的調查研究。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地震等相關部門及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

        (3)通知省糧食和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6)向社會發布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續報要全,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在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啟動四級及以上救災應急響應后,相關涉災部門及時按要求將損失情況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匯總。

        4.1.4 地震、山洪、地質、風雹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林業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自然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對啟動省級四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受影響區域的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核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對于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全省各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黨委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事發地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省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 四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個縣(市、區)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一個縣(市、區)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全省農作物絕收10萬畝以上50萬畝以下,或全省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3%以上6%以下,或一個縣(市、區)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6%以上9%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

        (6)啟動省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四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四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7)按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四級響應。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1.3 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縣(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將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并通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督促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重災地區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省應急管理廳可前置力量,督促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和應對工作。

        (4)災情統計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有災情信息統計職能的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6時前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商省財政廳下撥省級應急管理專項資金;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并視情向應急管理部申請國家救災物資支援;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

        (6)安置受災群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省紅十字會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8)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三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個縣(市、區)因災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一個縣(市、區)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全省農作物絕收50萬畝以上100萬畝以下,或全省直接經濟損失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6%以上9%以下,或一個縣(市、區)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9%以上12%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6)啟動省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三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三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7)按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三級響應。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縣(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將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并通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督促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重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災情統計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有災情信息統計職能的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6時前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省應急管理廳商省財政廳下撥省級應急管理專項資金;省應急管理廳聯合省財政廳向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救災物資支持。省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申報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在收到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后,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時下撥至各受災地區。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省紅十字會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省委社會工作部、省紅十字會指導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加強集中安置點消防管理。省應急管理廳協調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9)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按職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二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個縣(市、區)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或一個縣(市、區)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全省農作物絕收100萬畝以上200萬畝以下,或全省直接經濟損失100億元以上200億元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9%以上12%以下,或一個縣(市、區)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2%以上15%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啟動省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二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二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7)按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二級響應。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決定。

        5.3.3 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縣(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將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督促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局、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組。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專家委員會抽派專家組成的聯合工作組赴重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災情統計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有災情信息統計職能的有關成員單位每日8時、16時前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省應急管理廳商省財政廳下撥省級應急管理專項資金;省應急管理廳聯合省財政廳向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救災物資支持。省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申報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在收到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后,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時下撥至各受災地區。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省紅十字會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8)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省委社會工作部、省紅十字會指導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部隊江西省總隊、省公安廳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公安、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加強集中安置點消防管理。同時,充分發揮中央企業工程搶險力量在搶險救援和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9)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按職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搶修基礎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及時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恢復重建工作。江西金融監管局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11)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市、縣(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民政廳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視情發出募捐呼吁,并指導各級紅十字會開展社會募捐活動。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受災市、縣(區)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一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或一個縣(市、區)因災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

        (2)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或一個縣(市、區)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全省農作物絕收200萬畝以上,或全省直接經濟損失200億元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2%以上,或一個縣(市、區)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啟動省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一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一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7)按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一級響應。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縣(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將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督促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議,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重災市、縣(區)參加,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派出工作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率有關部門赴重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4)災情統計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有災情信息統計職能的有關成員單位每日8時、16時前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省應急管理廳商省財政廳下撥省級應急管理專項資金;省應急管理廳聯合省財政廳向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救災物資支持。省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申報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在收到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后,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時下撥至各受災地區。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省紅十字會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頻率指配,開展通信頻率干擾排查工作。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對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受災地區開展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

        (8)投入救災力量。省國資委督促省出資監管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省委社會工作部、省紅十字會指導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部隊江西省總隊、省公安廳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公安、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加強集中安置點消防管理。同時,充分發揮中央企業工程搶險力量在搶險救援和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9)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按職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恢復受災地區秩序。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省交通運輸廳開展救災工作期間的公路、水運設施的搶修、維護和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大幅波動。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江西金融監管局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11)搶修基礎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及時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恢復重建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因災倒損房恢復重建維修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指導災后種植業和漁業生產恢復。省能源局指導電力生產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保障受災地區電力供應。

        (12)啟動救災捐贈。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發出募捐呼吁,開展社會募捐等活動。

        (13)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救助能力薄弱的脫貧地區、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和省級重點幫扶縣,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后一段時間內,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過渡期救助人員臺賬,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農村住房保險等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省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災情穩定后,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需重建臺賬,逐級上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過程,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各地上報的重建臺賬,及時組織評估小組,采取隨機抽樣、重災點調查和電話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設區市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適時組成工作組實地抽查,對全省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加強農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提升住房品質。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損壞住房進行查勘、定損,并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黨委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的部署抓好落實。

        6.3.2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于每年9月份開始組織力量深入基層,做好需救助人員的調查、統計、評估,確定救助對象,并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覽表》,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于10月底前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報表和臺賬后,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于一周內報省應急管理部門。

        6.3.3 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采取抽樣調查、實地核查、電話抽查等方式對冬春需救助人員情況進行核查。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報送申請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資金的請示。

        6.3.4 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全省需救助人員規模,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配套冬春救助資金,切實幫助解決受災人員冬春期間基本生活困難。

        6.3.5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調撥發放衣被等救災物資,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地方申請視情調撥省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省應急管理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省冬春期間救助工作績效。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往年災情和財力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并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確保查災核災、受災群眾安置救助、因災倒損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1.2 省財政每年按照規定及我省救災工作需要安排省級應急管理專項資金預算,用于自然災害救助補助。

        7.1.3 各市、縣(區)黨委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4 省、設區市、縣級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用要重點用于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1.5 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省級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省—市—縣—鄉—村”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確保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每年根據應對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依托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等部門中央級、區域級、省級骨干庫建立救災物資調運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高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通信管理局健全全省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頻率指配,開展通信頻率干擾排查工作。

        7.3.2 省、設區市、縣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各級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信暢通。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采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信息暢通。

        7.3.3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采集、報告、統計工作。在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探索基于應急寬帶VSAT衛星網和戰備應急短波網等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絡,加強省級自然災害信息系統建設,確保中央和我省各級黨委政府、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4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大投入,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應急管理部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相關單位和防災重點區域、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救災應急期間,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

        7.4.2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的管理運行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設區市、縣級政府應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工作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災害救援救助應急隊伍,并強化教育培訓。

        7.5.3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4 完善省、市、縣、鄉、村五級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實現AB角全覆蓋,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提高災害應對能力。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積極運用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快速解決受災群眾的需求困難。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組織指揮和技術支撐系統,加快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空間技術和互聯網、移動通信、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高新技術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廣應用。

        7.7.2 開展常態化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評估,及時更新完善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推動普查成果應用。

        7.7.3 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研究、建立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8 宣傳和培訓。

        各級地方黨委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推進防災減災救災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不定期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高溫熱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1.2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省應急管理廳應結合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專家開展預案復盤和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各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參照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省應急管理廳加強對各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3.4 本預案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省委、省政府決定或工作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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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政策解讀15問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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