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調整、執行等程序,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重要規劃;
(二)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決定對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決策質量和效率并重,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嚴格落實“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決策承辦處室(以下簡稱承辦處室)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主體責任,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人事處負責廳黨組會議的會務工作,法規處負責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承辦處室應于每年2月1日前向辦公室提交年度決策事項建議,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等。辦公室會同法規處審核形成年度決策事項建議目錄,按程序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辦公室編制廳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及時在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承辦處室可根據年度工作任務變動等實際情況,提出目錄調整建議,報經廳黨組會議審議同意后予以調整,由辦公室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情況。
第八條 廳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后,承辦處室應當按照需履行的決策程序及時開展決策草案的起草、調研、論證工作。
承辦處室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承辦處室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九條 決策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承辦處室應當與其充分協商;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部門的意見以及承辦處室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承辦處室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承辦處室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承辦處室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聽取包括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承辦處室應當通過廳官方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的方式和時間等。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可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召開聽證會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處室應當組織相應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承辦處室應當給予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所需的資料,及必要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論證工作,出具由其署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如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處室應當組織風險評估、分析研判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出評估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風險評估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決策草案審議稿形成后,承辦處室應當在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前至少7個工作日,向法規處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自查情況等相關材料;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規處收到齊備的送審材料后,會同廳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至承辦處室,并出具意見書。未經審核(查)或者經審核(查)未通過的,不得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承辦處室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決策草案,應當向人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及相關材料;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報告;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報告;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同時報送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有關材料;
(六)法規處出具的意見書;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人事處應當如實記錄,并形成紀要,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需報請省委、省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承辦處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及時通過廳官方網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并加強宣傳和解讀。
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承辦處室應當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整理成冊,確保“一策一冊”,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完整移交辦公室歸檔。
第二十條 承辦處室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編制執行方案,明確相關責任,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定期向廳黨組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承辦處室應當及時向廳黨組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第二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辦處室可以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但決策作出前已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同時,應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廳主要領導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制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廳黨組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承辦處室應當提前征求駐廳紀檢監察組意見,并及時將決策執行情況、目錄管理情況報備駐廳紀檢監察組。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調整、執行等所涉責任承擔,參照《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