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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廳主要職責
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起草有關教育法規和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等及以下學校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全省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受省政府委托,負責對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情況的督導檢查,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向導的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制定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提出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的建議,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統籌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工作,組織執行高等學校設置標準,提出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的建議,組織執行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指導高等學??茖W研究工作,組織指導“211工程”和學校省部共建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七、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政策,監督測評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對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八、指導教育宣傳、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統籌協調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
十、主管教師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教育系統表彰獎勵、教師職稱評審工作。
十一、主管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承辦教育部下達的有關非學歷教育考試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負責全省高、中等院校普通教育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教育系統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協調指導教育系統承擔國家級和省級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科技創新平臺的發展建設和產學研結合。
十三、統籌管理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工作,負責出國留學和來贛留學及外籍教師管理工作。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負責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承擔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的職責。
十四、負責語言文字工作,制定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語言文字信息處理中語言文字的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工作。
十五、負責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制定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改革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六、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七、負責現代遠程教育工作。
十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