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
標??? ???題: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 |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財政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評審專家:
為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在中央預算單位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22〕192號),結合我省實際,江西省財政廳決定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
(一)評價主體和對象。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從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并對專家進行履職評價。
(二)評價方式。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活動結束后,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價系統”),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遵守評審紀律、評審工作質量等情況逐項打分,作出評價。
(三)結果運用。省財政廳每年根據每位評審專家累計平均得分,對排名位于后1/5的評審專家,將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
(一)評價主體和對象。對在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代理機構,由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對其進行履職評價。
(二)評價方式。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通過信用評價系統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文件編寫質量、評審活動組織等情況逐項打分,作出評價。
(三)結果運用。各級財政部門將采購代理機構年度平均得分計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得分,滿分為5分。采購代理機構累計接受評價的次數和累計平均得分每年度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江西省政府采購網公開,供采購人在選取采購代理機構時參考。
三、工作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規定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完成評價工作,不得虛假評價。評審專家應當根據履職評價的得分情況,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提升評審工作質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不斷加強內控管理,增強采購文件編制、評審活動組織等服務能力,提升采購代理專業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
2.對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
江西省財政廳
(此處蓋章)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
序號 | 評價指標 | 分值 | 評價 分值 |
1 | 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 | 4 | |
2 | 具備評審相關政府采購項目所需的專業知識。 | 4 | |
3 | 確認參與評審后,無缺席現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提前30分鐘在系統中請假。 | 5 | |
4 | 參加評審時,無遲或早退現象。遲到15分鐘以內的,扣1分;遲到15分鐘至30分鐘的,扣3分;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5分。 | 5 | |
5 | 遲到后未能參加評審的,不向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索要報酬。 | 5 | |
6 | 參與評審時,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設備交由管理人員統一保管。 | 4 | |
7 | 評審期間服從現場管理,恪盡職守,不擅自與外界聯系,不在評審現場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遵守現場紀律,不擅離職守。 | 4 | |
8 | 評審專家無隱瞞個人情況,嚴格落實專家回避制度。 | 5 | |
9 | 評審時仔細閱讀采購文件,準確理解采購文件要求,打分認真、客觀、公正。 | 5 | |
10 |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 5 | |
11 | 對供應商投標(響應)判定為不合格投標(響應)或者對供應商報價判定為無效報價時,詳細說明理由。 | 5 | |
12 | 按照規定不接受投標(響應)供應商提出的與投標(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不接受供應商口頭澄清,不接受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澄清或說明。 | 5 | |
13 | 未在評審現場發表個人傾向性意見、未在評審現場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 5 | |
14 | 未出現客觀分評審錯誤。 | 6 | |
15 | 未出現評分畸高、畸低現象。公開招標項目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 | 6 | |
16 | 無故意拖延評審時間行為。 | 5 | |
17 | 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報告有異議的,在評審報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 5 | |
18 | 離開評審現場時未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 5 | |
19 | 不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差旅費或額外索取其他報酬。 | 7 | |
20 | 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 5 | |
合計 | 100 |
注:①如專家因遲到或其他原因未能參與評審工作,采購代理機構只對第3項或第5項指標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換算為百分制后計入得分。
②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評審專家進行評價。對第20項指標可以追加做出評價。
附件2
對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
序號 | 評價指標 | 分值 | 得分 |
1 |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政府采購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 6 | |
2 | 評審時間、地點等改變后,采購代理機構及時通知評審專家。 | 5 | |
3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 | 5 | |
4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宣布評審紀律,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采購文件。 | 6 | |
5 | 采購代理機構保障評審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 7 | |
6 | 采購文件編制規范、完整。 | 7 | |
7 | 采購文件中評審方法和標準符合規定。 | 8 | |
8 | 采購代理機構督促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獨立評審,及時糾正和制止傾向性言論等違法行為。 | 8 | |
9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未發表任何存在歧視性、傾向性的意見,未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 8 | |
10 | 未發現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存在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但未回避情形。 | 8 | |
11 | 采購代理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現場。 | 6 | |
12 | 采購代理機構認真核對評審結果。 | 6 | |
13 | 采購代理機構未擅自終止采購活動。 | 6 | |
14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服務過程細致耐心,嚴格規范。 | 5 | |
15 | 集中采購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或異地評審差旅費(對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項目的評價指標); 社會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及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或向評審專家說明勞務報酬由采購人支付(對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的評價指標)。 |
9 | |
合計 | 100 |
注:評審專家原則上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