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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保來了》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一般性違法行為有哪些?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問: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一般性違法行為有哪些?
答: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定點醫藥機構以下6種情形涉及一般性違法行為:
(1)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2)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3)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4)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5)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問:如果出現了一般性違法行為,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答:如果定點醫藥機構出現了以上任何一種違法行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都將會責令改正,并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并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將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