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廳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第三條 廳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廳政務公開辦),辦公室設在廳辦公室,負責制定廳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推進、指導、協調、督促機關各處室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一接收、歸口答復公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其他政務公開日常工作。
第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一)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行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及相關產業政策;
(四)行業運行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機關公務員、廳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招聘)公告、入闈體檢名單、擬錄用人員名單等信息;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各處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廳保密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條 廳政務公開辦負責編制本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對外發布和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各處室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主動發布和更新政府信息。
第七條主動公開信息,以廳門戶網站(www.jxciit.gov.cn)為主要公開方式,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方式。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由主辦處室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