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鄉村振興局文件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一、為進一步做好文件類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務公開工作依法、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法規規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文件,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文,具體包括《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中明確的公文種類。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行。
三、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保密法》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發布”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四、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五、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主動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二)依申請公開。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至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
1.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2.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3.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經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六、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
(二)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三)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七、文件制發后,擬稿處(單位)應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文件發送至綜合處,在省局部門網站主動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
八、主動公開件應按照政策解讀制度和新聞發布制度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