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試行)
為提高文件公開工作效率,確保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現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屬性的范圍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文,具體包括:
(一)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行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及相關產業政策;
(四)行業運行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二)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屬性的確定
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重大事項,以及反映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屬于公開屬性范圍內的政府信息,主辦處室應當主動公開。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確定為不予公開屬性。各處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三)其他公文,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屬性。包括工業和信息化系統內的一般工作通知、會議通知,以及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依申請公開。
三、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循有關保密規定。各處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并在發文單上明確公開屬性初步意見。辦公室在進行文稿審核時,應對公開屬性進行復審。廳領導在簽發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辦公室應對公開屬性缺失的公文暫緩打印和用印。
四、堅持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原則,開展公文類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公開方式包括網站、報刊、新聞發布會及其他形式。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公文,承辦處室負責在廳網站、廳政府信息公開等平臺進行發布,信衛中心提供技術支持。其中政策解讀材料應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廳政策文件解讀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發布;新聞通稿、工作動態等應按照《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新聞發布工作制度》要求發布。
五、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不按規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處室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廳辦公室負責對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督查。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