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扶貧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嚴肅工作紀律,有效防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保障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綜合處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 監督檢查,對機關各處及直屬單位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的。
第四條 本制度由江西省扶貧辦公室綜合處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