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為規范我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工業和信息化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廳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廳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府信息。
第四條 廳辦公室是我廳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主管機構,負責全廳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指導、協調、推進和監督。
廳政務公開辦負責全廳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日常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廳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網上申請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廳政務公開辦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八條 廳政務公開辦接到申請人申請后,應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根據申請方式不同,受理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的。每天通過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系統后臺,及時受理申請并進行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系統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準。
(二)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形式提交申請的。在接收到以信函、電報、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后,應當即時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接收到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的時間為準。
(三)當場及口頭提交申請的。指定場所或窗口當場受理的申請,應當即時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 廳政務公開辦受理完畢后,須根據事項內容在2個工作日內轉相關處室辦理。
第十條 各承辦處室收到廳政務服務辦轉辦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一)認為不屬于本處室職責范圍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廳政務公開辦,并提出依據。
(二)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直接聯系申請人,給予指導和解釋,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不再處理。
(三)申請事項清晰明確且屬于本處室職責范圍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將答復情況報廳政務公開辦;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
(四)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復意見,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廳政務公開辦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承辦處室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告知對方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承辦處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承辦處室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承辦處室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時,可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承辦處室應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告知通過相應的渠道提出。
第十四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五)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本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文件精神,依申請公開超過一定標準的,本廳可以適當收取信息處理費,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
(一)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按件計收適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類型。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本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
1.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
2.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按量計收適用于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發送電子郵件、復制電子數據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1.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
2.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
3.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
4.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廳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我廳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如對答復不服,應告知申請人可在收到本答復之日起60日內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答復之日起6個月內向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