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重大行政決策預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增強工作透明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改善機關工作作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預公開制度是指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的制度。
第三條 預公開以依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不影響決策為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
(一)編制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各類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制定全省工業經濟和信息化領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廳里的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需要集體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預公開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二)通過設立的信息公開欄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三)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四)通過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五)其他便于社會及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六條 預公開由該決策擬制處室或牽頭擬制處室、單位負責實施,預公開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及公眾反饋意見收集情況、采納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等。
第七條 預公開制度的執行必須依法、依規辦理。凡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不允許預公開,預公開內容應符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