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扶貧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辦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辦負責公開。本辦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辦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五條 本辦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上級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六條 本辦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本辦公開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辦的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本辦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與本辦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