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依申請公開的“三需要”門檻
發布時間:2019-09-1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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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現行《條例》第十三條關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條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同時,對于少數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規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對于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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